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90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王学义,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安占柱,男,汉族,1947年7月10日出生,住登封市。 申诉人王学义与被申诉人安占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郑民三终字第9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学义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8月2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14)65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琪 审判员 刘新安 审判员 庄卫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柴 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