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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豪与郑州大上海城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3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天豪,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王四化,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大上海城商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3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天豪,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王四化,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大上海城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红海,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珂,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天豪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大上海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上海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天豪申请再审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大上海城同意其他商户装修导致王天豪无法正常经营。经多次协商,大上海城于2012年7月24日以其内部管理部门“大上海城营运部”的名义向王天豪发送《催费通知》。该通知载明,大上海城同意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的租金按照五折优惠即共217862元。二审判决认定王天豪欠付租金501296元与事实不符。大上海城未按照约定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前,王天豪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二审判决认定王天豪构成违约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
大上海城提交意见称:王天豪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免租金的情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王天豪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天豪租赁大上海城的商铺经营餐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王天豪自2011年12月起未再支付租金。王天豪称其不支付租金是因大上海城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王天豪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二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违约并无不当。王天豪提交2012年7月24日的《催费通知》,并认为大上海城已同意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的租金按五折优惠,二审判决结合该通知未加盖大上海城的公章,且大上海城不予认可等情形,对该《催费通知》不予采信适当。王天豪关于租金应按五折计算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天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天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