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9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小六,男,汉族,住鹤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办事处许沟村。 法定代表人:陈振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亮,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 法定代表人:郭玉堂,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郑之俊。 再审申请人王小六因与被申请人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民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小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