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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辉与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宏辉,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克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宏辉,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克光,该公司财务处处长。
再审申请人王宏辉因与被申请人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二终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宏辉申请再审称:王宏辉于2010年4月19日向化电公司提出的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是一个合同要约行为,双方没能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协议,更没有对要约内容予以履行,此要约失效,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二审判决认定2010年4月19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错误,王宏辉的待岗工资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化电公司未给王宏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由此给王宏辉造成的损失应由化电公司赔偿。
本院认为:化电公司未给王宏辉安排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王宏辉于2010年4月19日向化电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二审判决据此认定王宏辉与化电公司2010年4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王宏辉认为解除合同时间应为判决生效时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认为劳动关系依然存在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一、二审判决对王宏辉的该项诉讼请求处理正确。王宏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宏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宏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