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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焯与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5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焯,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萃文,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5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焯,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萃文,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顾文明,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果,该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张化廉,该学院人事处副处长。
再审申请人王焯因与被申请人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三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焯申请再审称:王焯2006年9月28日之前连续缺岗29天是因腿部有伤,并非无故旷工。王焯委托前夫琚文斌于2006年9月28日到学院重新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是45天。系主任丁全德、分管副院长顾文明分别在该份请假条上签署“属实”、“同意”字样,王焯已履行有效的请假手续。王焯与琚文斌于2006年1月3日办理离婚手续,琚文斌已不是王焯的“同住成年亲属”,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将限期返校通知书送达给琚文斌,程序违法,该送达行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提交意见称:王焯没有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无故旷工的事实清楚。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对王焯离婚一事并不知情,且王焯委托琚文斌办理请假手续,琚文斌签收限期返校通知书属于代理事项范围。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向王焯履行了相应的送达手续,程序合法。王焯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焯2006年8月30日未按学院要求报到上班,至9月21日王焯委托同系老师代其请假。后漯河职业技术学院要求王焯重新办理请假手续,王焯委托其前夫琚文斌于2006年9月28日到校办理请假手续。琚文斌办理请假手续时提交了河南省舞钢市人民医院2006年9月28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该诊断证明书中医生建议休息“一”周被擅自改为“六”周。漯河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10月24日书面通知王焯本人到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于当日将该通知送达琚文斌。王焯称其2006年8月受伤,但其提交的9月28日的“诊断证明书”载明“病人以‘外伤后左膝外伤后疼、肿活动受限半小时’就诊”。该诊断证明书未注明王焯首次到该院治疗的日期,在王焯未提交相关医疗票据、治疗及复诊病历等证据,且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对其两次请假手续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对王焯关于并非无故旷工的主张不予认定适当。王焯与琚文斌虽于2006年1月3日离婚,但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对该事实并不知情,且王焯委托琚文斌办理请假事宜,二审判决认定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向琚文斌送达通知的行为有效并无不当。王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焯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