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3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禹州神火广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云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庆林,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密市鑫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广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禹州神火广鑫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密市鑫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禹州神火广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