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留军,男,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 法定代表人:张革委,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刘慧勋,该矿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瑞,该矿职工。 再审申请人翟留军因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以下简称天安六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劳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翟留军申请再审称:(一)天安六矿开除翟留军的程序违法,天安六矿应当与翟留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为翟留军恢复工作,支付双倍工资。(二)原审判决天安煤矿只支付2008年2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错误。双倍工资计算时间应当从2003年开始。(三)翟留军被判刑期间的工资也应当按双倍工资发放。(四)翟留军自2003年6月份上班到2008年1月1号《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期间因天安六矿故意拖延不与翟留军签订劳动合同,并强行给翟留军调整工作岗位,根据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第二、三条规定,应予赔偿。(五)因天安六矿未与翟留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天安六矿应当自2009年2月1日起向翟留军支付双倍工资,直到与翟留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原审处理不当,请求再审。 天安六矿提交意见称:翟留军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关于天安六矿是否应当与翟留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天安六矿与翟留军已于2009年2月解除劳动关系,该事实已被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劳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且翟留军的该项理由也超出了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故翟留军认为天安六矿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自2009年2月1日起直到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的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二)关于本案中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故天安六矿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内与翟留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天安六矿未提供其与翟留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视为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天安六矿应自2008年2月1日起向翟留军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又因翟留军于2008年7月19日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故支付该工资的截止时间应为此前一日即2008年7月18日。综上,原审认定天安六矿应向翟留军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为2008年2月1日至7月18日并无不当。翟留军称该双倍工资计算时间应当从2003年开始的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三)关于翟留军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 javascript:SLC(9002,0)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依据上述规定,对于翟留军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损失,翟留军可依据《 javascript:SLC(9002,0)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故翟留军称其被判刑期间的工资也应当按双倍工资发放的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四)关于翟留军称自2003年6月份上班到2008年1月1号《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期间天安六矿故意拖延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强行给其调整工作岗位,应当根据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第二、三条规定给予其赔偿的问题。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虽然自2003年6月至2008年1月天安六矿没有同翟留军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无证据证明该行为对翟留军造成了损害,故翟留军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予赔偿的条件。天安六矿享有经营管理权,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给翟留军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并无不当。综上,翟留军的该项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翟留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翟留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