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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锋与濮阳市强胜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贺锋,男,汉族,住陕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贺锋,男,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代理人:闫明阳,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濮阳市强胜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西段皮革厂。
法定代表人:梁富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贺锋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强胜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开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贺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