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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大红、马瑞、马彪、马瑞楠、马蒋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89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贺大红,女,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汝南县。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马瑞,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89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贺大红,女,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汝南县。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马瑞,女,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住汝南县。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马彪,男,汉族,1996年2月16日出生,住汝南县。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马瑞楠,女,汉族,1998年9月7日出生,住汝南县。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马蒋,男,汉族,1949年4月23日出生,住汝南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西段78号。
代表人:唐卫红,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贺大红、马瑞、马彪、马瑞楠、马蒋与被申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驻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贺大红、马瑞、马彪、马瑞楠、马蒋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8月13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14)63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琪
审判员 刘新安
审判员 庄卫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柴 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