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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双来与林州市石板岩乡东垴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云海度假村有限公司侵犯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双来,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州市石板岩乡东垴村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双来,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州市石板岩乡东垴村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云海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板岩乡石家湾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法,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贾双来因与被申请人林州市石板岩乡东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垴村委)、林州市云海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公司)侵犯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二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双来申请再审称:(一)林评报字(2008)第026号评估报告估算的委托资产是735372元;该评估报告是贾双来与东垴村委根据承包合同共同组织清点后由评估部门作出的价格结果,是双方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收益的价值体现。法院应依评估报告作为判决依据,但一、二审法院从评估报告中抽出206724元的25%作为判决结果不能让人服判。(二)贾双来起诉的是东垴村委、云海公司共同侵权,并非合同纠纷,而云海公司是实际侵权人,侵吞了贾双来的的全部承包收益,东垴村委与云海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依法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林州市太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的林评报字(2008)第026号评估报告,虽然是在贾双来与东垴村委共同组织清点后作出的,但该报告确定的735372元是涉案林场林木的价值,本案涉案林地1000亩,贾双来承包的林地是500亩,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树木的数量、品种与当初约定时均不相同,贾双来不能证明这些价值应全部归其所有。由于贾双来拖欠多年的承包费未交,且存在其他违约情况,故一、二审法院根据贾双来与东垴村委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东垴村委对贾双来给予25%的补偿并无不当。贾双来起诉请求云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云海公司是在贾双来的承包合同到期后与东垴村委签订的承包合同,贾双来与东垴村委的承包纠纷不是云海公司侵权的理由,贾双来也不能证明云海度公司与东垴村委共同侵权,故贾双来要求云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贾双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双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张红波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