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乾,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延兵,该公司书记。 再审申请人赵乾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民三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