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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克彦与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中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克彦,男,汉族,1955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怀增,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克彦,男,汉族,1955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克彦因与被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二终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克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