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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方山与东方今报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79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方山,男,汉族,住郑州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方今报社,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号。 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79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方山,男,汉族,住郑州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方今报社,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号。
申诉人赵方山与被申诉人东方今报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郑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方山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7月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14)39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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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