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79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方山,男,汉族,住郑州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方今报社,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号。 申诉人赵方山与被申诉人东方今报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郑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方山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7月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14)39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