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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英因与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建英,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大酒店。 负责人:王中民,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建英,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大酒店。
负责人:王中民,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赵建英因与被申请人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大酒店(以下简称中原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民一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建英申请再审称:赵建英与中原大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中原大酒店应支付赵建英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和加班费,一、二审对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不予认定错误;本案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赵建英于2006年8月份从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退休,并依法领取退休金。赵建英属于正式退休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双方系劳务关系。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赵建英要求中原大酒店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双倍工资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加班费问题,因赵建英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建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赵建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建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