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遂平裕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献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永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贺岭,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诉人):李宗方,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双海,男,汉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遂平裕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平裕达粮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宗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遂平裕达粮油公司申请再审称:遂平裕达粮油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遂平裕达粮油公司与李宗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更不存在地上附属物迟延移交的问题。原审依据李宗方出示的虚假“声明”判决遂平裕达粮油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请求对本案再审。 李宗方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平裕达粮油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关于遂平裕达粮油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双方买卖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李宗方取得的遂平县SP—2011—102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系经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以公开拍卖竞拍取得,同时与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其表面现象看,本案为李宗方与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但本案的实质是,遂平裕达粮油公司为处置资产,依法经批准后,对涉案土地通过土地管理部门以公开竞拍的方式进行了处理,所拍的土地转让款通过财政部门代收后划转到遂平裕达粮油公司账户,并且该公司也收到了由李宗方向其交付的地上附属物款项。实际上李宗方是以政府出让行为的方式取得了出卖人遂平裕达粮油公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据此,原审法院将遂平裕达粮油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并认定李宗方与遂平裕达粮油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关于“声明”及遂平裕达粮油公司的违约责任问题。经查,原审并未以李宗方提供的“声明”作为依据判决遂平裕达粮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宗方为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支付了对价,遂平裕达粮油公司未向王宗方交付该宗土地上的附属物,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依据李宗方出资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总价款的20%计算李宗方的损失数额并作出相应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遂平裕达粮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遂平裕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