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遂平县特殊教育学校。法定代表人:张中华,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利,,该校教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文欣,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法定代理人:王改英,女,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再审申请人遂平县特殊教育学校因与被申请人魏文欣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遂平县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再审称:2011年10月15日上午,学校组织学生上室外课后,两位任课老师带领学生返校途中,魏文欣没有按老师指导安排,行走时不小心摔倒在地致伤,并不是过马路时摔倒受伤。且魏文欣受伤时已21周岁,其所受伤害应属意外事件,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效判决判令遂平县特殊教育学校对魏文欣所受损伤承担80%的赔偿责任错误。依法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魏文欣系遂平县特殊教育学校的在校智障学生。2011年10月15日上午,魏文欣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返校途中摔倒受伤,遂平县特殊教育学校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虽然遂平县特殊教育学校在此次课外活动中安排了两名老师负责学生的授课和管理,但是遂平县特殊教育学校仍然没有完全尽到照顾注意义务,从而导致魏文欣摔倒受伤。魏文欣受伤时,虽已21周岁,由于其智力残疾,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作为魏文欣在校期间的管理和保护人,对魏文欣所受损伤应承担责任,生效判决判令遂平县特殊教育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遂平县特殊教育学校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遂平县特殊教育学校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