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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周与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庙信用社储蓄合同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6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玉周。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陟县文化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罗新生,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6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玉周。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陟县文化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罗新生,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敬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全,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庙信用社。住所地:武陟县乔庙街。
负责人:卢跃东,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敬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全,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玉周因与被申请人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庙信用社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玉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