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永军,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盖老虎,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高水利,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永通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美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祥勇,住河南省永城市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魏鸿昌,住河南省许昌县 再审申请人赵永军因与被申请人盖老虎、郑州永通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魏鸿昌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汴民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永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