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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德运与襄城县十里铺镇小张庄村第三村民组物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德运,男,汉族,1941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襄城县十里铺镇小张庄村第三村民组。 负责人:侯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德运,男,汉族,1941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襄城县十里铺镇小张庄村第三村民组。
负责人:侯二红,该村民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邢德运因与被申请人襄城县十里铺镇小张庄村第三村民组(以下简称小张庄村三组)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民三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德运申请再审称:襄城县十里铺乡人民政府拆迁的是邢德运的私有房产及其祖上的坟头地,被征收的是邢德运的私有房产而非小张庄村三组的集体财产,土地补偿款应归邢德运所有。原审处理不当,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及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等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集体成员决定。”本案中,2010年11月,小张庄村三组负责人侯二红召集群众代表黄献立等,商定该组所有拆迁补偿事宜,决定:“1.各农户所分责任田的补偿款全部归各农户;2.各农户一父一子一处方四丈的宅院(以土地证为准),方四丈以内的土地、归属物的补偿款归各户自己;方四丈以外的土地补偿款全部归组里所有,由全组群众均分。”该分配方案符合民主议定原则,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均已按此执行。邢德运称半所宅基地补偿款应归其所有,但其并未提供有关土地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合法使用手续。该半所宅基地属于“一父一子一处方四丈宅院”以外的土地,按照上述分配方案,该半所宅基地补偿款应归全组群众所有。邢德运称该笔补偿款应归其所有,理由不足,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邢德运称其祖坟所占土地补偿款应归其所有,因坟头所占土地为小张庄村三组内的空闲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邢德运所有,故原审认定坟头所占土地补偿款应归小张庄村三组所有亦无不当。
综上,邢德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德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