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路西侧鑫港花园B组1座。 法定代表人:陈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柏莉,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海清,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西站东街8号院11号楼3号。 委托代理人:安邦国,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元勤,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097号。 法定代表人:秦法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世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合适,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赵海清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赵海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审 判 员 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