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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赵海清 与 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路西侧鑫港花园B组1座。 法定代表人:陈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柏莉,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路西侧鑫港花园B组1座。
法定代表人:陈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柏莉,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海清,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西站东街8号院11号楼3号。
委托代理人:安邦国,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元勤,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097号。
法定代表人:秦法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世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合适,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赵海清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赵海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审 判 员  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