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虹彩电脑制版中心。 法定代表人:傅瞩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铝都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占道,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浩,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虹彩电脑制版中心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铝都阀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州市上街区虹彩电脑制版中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