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立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东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多俊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东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曹泳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志萍,女,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一审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南3号院1号楼附2号。 法定代表人:马红建,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立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振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州市立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志萍、一审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州市立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审 判 员 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