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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立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山志萍、一审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立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东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多俊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东玲,该公司员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立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东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多俊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东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曹泳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志萍,女,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一审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南3号院1号楼附2号。
法定代表人:马红建,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立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振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州市立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志萍、一审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州市立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审 判 员  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