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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锐城道建材有限公司与娄廷廷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锐城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海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锐城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海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娄廷廷
委托代理人:孟戈,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运,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州锐城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城道建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娄廷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锐城道建材公司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锐城道建材公司与娄廷廷存在劳动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一)锐城道建材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娄廷廷与锐城道建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1.娄廷廷在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的病历上登记的工作单位是郑州建材凤凰城锐城道门业商行(以下简称锐城道门业商行),其出院证也是由锐城道门业商行的业主李源圆代为签名,娄廷廷一审起诉状上所列被告住所地也是锐城道门业商行的经营场所。因此,与娄廷廷存在劳动关系的是锐城道门业商行,而非锐城道建材公司。2.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保存的锐城道建材公司《职工花名册—养老保险信息》显示锐城道建材公司在职人员共8名,其中并没有娄廷廷,这足以证明娄廷廷并非锐城道建材公司的员工。(二)生效判决依据娄廷廷提交的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认定娄廷廷与锐城道建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错误。1.娄廷廷提交的证人证言因证人在劳动仲裁及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未出庭,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依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2.娄廷廷提交的录音资料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锐城道建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娄廷廷提交意见称:锐城道建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针对娄廷廷与锐城道建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双方当事人各自举出了相关证据:(一)关于锐城道建材公司提供的证据:1.娄廷廷在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的病历材料上登记的工作单位虽然是锐城道门业商行,但锐城道门业商行成立于2011年10月,而娄廷廷在一审庭审时称其是于2010年8月应聘到锐城道建材公司工作的,并对应聘的地点、招聘接待人员、公司地址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其陈述较为客观真实。同时,在娄廷廷提供的录音资料中,锐城道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勇也称娄廷廷在2012年1月本案事故发生时已在其公司工作近两年。因此,锐城道建材公司以娄廷廷病历登记的工作单位是锐城道门业商行为由主张与娄廷廷建立劳动关系的是锐城道门业商行证据不足。2.在娄廷廷的出院证上代替患者签名的李源圆不仅是锐城道门业商行的业主,同时还是锐城道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的妹妹和锐城道建材公司的员工,因此,锐城道建材公司以李源圆在娄廷廷病历材料上签名为由主张与娄廷廷建立劳动关系的是锐城道门业商行亦不能成立。3.锐城道建材公司提供的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工花名册—养老保险信息》只能证明锐城道建材公司为其职工缴纳保险的情况,并不能证明其真实用工情况。锐城道建材公司依据《职工花名册—养老保险信息》证明娄廷廷并非锐城道建材公司的员工不能成立。4.锐城道建材公司在一审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该公司的工资支付凭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二)关于娄廷廷提供的证据:1.娄廷廷一审时提交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一审法院对该证人证言并未予以采信,锐城道建材公司再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2.娄廷廷在一审中提供的录音资料,有通话清单、手机充费发票等证据相佐证,来源合法,内容涉及娄廷廷在锐城道建材公司工作及锐城道建材公司为娄廷廷治病的相关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生效判决将该该录音材料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并无不当。3.娄廷廷在申请再审时提供的《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也已认定娄廷廷的用人单位是锐城道建材公司。综上,生效判决在对双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娄廷廷与锐城道建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锐城道建材公司关于其与娄廷廷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锐城道建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锐城道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