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郑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意博。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州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意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州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