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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洪才与开封江南面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91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洪才,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杞县邢口南村5组。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江南面粉有限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91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洪才,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杞县邢口南村5组。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江南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郑洪才因与开封江南面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汴民终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洪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14)6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琪
审判员 庄  卫  民
审判员 刘  新  安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新安(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