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91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洪才,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杞县邢口南村5组。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江南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郑洪才因与开封江南面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汴民终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洪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14)6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琪 审判员 庄 卫 民 审判员 刘 新 安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新安(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