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毛妮,住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吴随旗,住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李殿军,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中冠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 负责人:曹建峰,该分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郑毛妮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冠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中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毛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29号 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郑毛妮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冠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你院(2013)济中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现以(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指令你院再审。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不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原审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是否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本意? 燃气开口费政府已下发文件不再收取,河南中冠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庭审中也认可应当执行政府规定,应查明河南中冠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是否向郑毛妮收取了该部分费用,并据实处理。 请你院依法及时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告我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理结果反馈地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邮编:450000 联系人:于保林办公电话:0371-87161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