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三根,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帝豪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明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韩三根因与被申请人许昌帝豪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帝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三根申请再审称:1991年10月,韩三根是因故在家待岗休息,并不是被单位辞退,且帝豪公司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韩三根是被辞退的,因此,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驳回韩三根的诉讼请求不当,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韩三根自1991年10月份起,离开单位已长达20余年,由于用人单位几经体制改革,人事档案管理和人事处理程序不规范,帝豪公司不能提供韩三根的相关辞退手续。但韩三根在2000年3月25日许昌市五一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显示:“1991年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被辞退,一直无业至今”,在2000年5月23日许昌市看守所的询问笔录显示:“九一年被辞退后一直无业”。据此可以认定,1991年10月份韩三根离职是被单位辞退,并不是待岗。韩三根提供的证人及其它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属于待岗的主张。另外,韩三根1991年被辞退,2013年7月25日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早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原审判决驳回韩三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韩三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三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