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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峰与西华县艾岗供销合作社及马运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俊峰,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王运书,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俊峰,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王运书,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华县艾岗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潘国群,该供销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留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马运停,男,汉族,1955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艾岗乡铁炉行政村。
再审申请人马俊峰因与被申请人西华县艾岗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艾岗供销社)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马运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终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俊峰申请再审称:(一)马俊峰是艾岗供销社职工,且长期承包艾岗供销社综合门市部,故马俊峰对该社铁炉棉花收购站享有优先承包权。(二)马运停与艾岗供销社恶意串通签订的艾岗供销社铁炉棉花收购站承包合同因侵犯了马俊峰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原审驳回马俊峰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再审。
艾岗供销社提交意见称:马俊峰不享有优先承包权,艾岗供销社与马运停也不存在恶意串通,原审驳回马俊峰的诉讼请求正确。马俊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一)关于优先承包权问题。马俊峰是否系艾岗供销社的职工,不能成为其享有优先承包权的理由。虽然马俊峰占有艾岗供销社铁炉棉花收购站的部分房屋,但马运停也占有艾岗供销社铁炉棉花收购站的部分房屋,两人情况相同,马俊峰并不享有比马运停优先的承包权,马俊峰以其占有艾岗供销社铁炉棉花收购站的部分房屋为由主张优先承包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恶意串通问题。所谓恶意串通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而相互通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艾岗供销社将铁炉棉花收购站对外承包,马俊峰交纳16万元欲取得铁炉棉花收购站的承包权,马运停交纳16.6万元也欲取得铁炉棉花收购站的承包权。最终,艾岗供销社选择出价高的马运停签订了承包合同,而未选择马俊峰签订承包合同并将16万元退给马俊峰。艾岗供销社将铁炉棉花收购站对外承包,获取的是正当利益而不是非法利益;马运停交纳承包费取得铁炉棉花收购站的承包权,获取的也是正当利益而不是非法利益,艾岗供销社与马运停签订承包合同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形。马俊峰关于马运停与艾岗供销社恶意串通签订承包合同,侵犯了马俊峰合法权益承包合同应属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驳回马俊峰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马俊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俊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