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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娇与许昌仁爱医院医疗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小娇,女,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赵红军,女,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小娇,女,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赵红军,女,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姜瑞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仁爱医院。
法定代表人:田国仁,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春颖,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1号,该医院员工。
再审申请人马小娇因与被申请人许昌仁爱医院医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小娇申请再审称:马小娇在许昌仁爱医院住院期间,该医院管理不善,疏于监督,导致马小娇被该医院护工王永明强奸,造成马小娇身体和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许昌仁爱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2012年4月18日马小娇查阅复制王永明的刑事判决书时,才知道王永明已判刑,遂于2013年1月15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小娇的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审认定马小娇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错误,依法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2007年5月11日至同年6月8日,马小娇因精神分裂症入住许昌仁爱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该医院护工王永明强奸。2009年9月30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魏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王永明有期徒刑五年。王永明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后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王永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判决显示:“鉴于被告人王永明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及其亲属已对被告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2010年2月11日,马小娇与王永明到许昌市魏都区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2013年1月15日,马小娇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马小娇在王永明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对王永明进行谅解,并于2010年2月11日马小娇与王永明结婚,说明马小娇在结婚之前已知道王永明的刑事案件终结,因此,原审基于以上事实推定马小娇最迟于2010年2月10日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认定马小娇起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并无不当,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马小娇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小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