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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建筑公司与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驻马店市建筑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建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巍,男,汉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驻马店市建筑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建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巍,男,汉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建筑公司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刘晨,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定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驻马店市建筑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驻马店市建筑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驻马店市建筑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