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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和平、武建国与被驻马店市张书奶粉营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7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和平,男,汉族,住安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建国,男,汉族,住安阳市。 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德星,北京华泰(郑州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7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和平,男,汉族,住安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建国,男,汉族,住安阳市。
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德星,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张书奶粉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贸易广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高和平、武建国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张书奶粉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书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和平、武建国申请再审称:高和平、武建国按照奶粉专卖合作协议书完全履行了约定。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及二审后所作的审计报告都证明了高和平、武建国投入的资金已经超过了150万元,且没有盈利,根据双方签订的奶粉专卖合作协议书及承诺书,张书公司应该保证高和平、武建国实现盈利,现张书公司不兑现承诺是违约行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申请再审。
张书公司提交意见称:高和平、武建国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投入150万元,并且违反约定从第三方购进货物。高和平、武建国二审后委托所作的审计报告存在原始凭证系自制凭证的问题,且系单方委托,没有法律效力,请求驳回高和平、武建国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据武建国与张书公司签订的《张书奶粉专卖合作协议书》及《张书奶粉专卖安阳店协议书补充协议双方相互承诺书》的约定,高和平、武建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在总投入达到150万元的情况下一年内没有盈利的事实,以此来支持其诉讼请求,而在一、二审法院审理中,高和平、武建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在二审判决后,高和平、武建国单方委托所作的方正专审字(2014)第22号审计报告明确载明了武建国提供的会计资料存在部分原始凭证不规范的问题,因此该审计报告尚不足以证明武建国已经投资了150万元及一年内没有盈利的事实。
综上,高和平、武建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和平、武建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