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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山城法律服务所与乔光文、王金莲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7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鹤壁市山城区山城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周琳,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彦邦,该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7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鹤壁市山城区山城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周琳,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彦邦,该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光文,男,汉族,住鹤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莲,女,汉族,住鹤壁市。
再审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山城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山城法律服务所)因与被申请人乔光文、王金莲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鹤民一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城法律服务所申请再审称:1.本案的委托代理(风险)协议不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审判决适用该办法认定委托代理(风险)协议无效是错误的。2.本案的委托代理(风险)协议并未损害社会共同利益,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3.乔光文、王金莲应当支付代理费3.92万元及违约金3.92万元。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对于如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有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中确认了实行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但同时也明确了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山城法律服务所代理的乔光文与李长进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是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类案件,而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范畴,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能实行风险代理。关于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风险)协议违反该办法应否无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强制性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解释,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是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就本案而言,山城法律服务所从赔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代理费,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不符合一般人对社会善良风俗的理解和判断,显然违反了社会的善良风俗,而善良风俗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生效判决基于防范道德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委托代理(风险)协议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而无效并无不当。山城法律服务所在其代理活动中,参与案件的诉讼活动,履行了代理义务,故生效判决认为乔光文、王金莲向其支付合理的代理费用及承担由山城法律服务所垫支的诉讼费用、而对于山城法律服务所要求乔光文、王金莲按照委托代理(风险)协议支付代理费3.92万元及违约金3.92万元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山城法律服务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鹤壁市山城区山城法律服务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方 凯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