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5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家驭,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家驰,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再审申请人黄家驭因与再审申请人黄家驰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一终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家驭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黄家驰不孝、不尽赡养义务的事实未认定。(二)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黄家驰起诉依据是(2003)安文证民字第30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已于2007年5月18日被撤销,生效判决于法无据。(三)黄家驰所诉“遗产”已不存在,原房产证已被注销。(四)黄宝云、黄家佳系当事人的同胞姊妹,是本案利害关系人,所作证言不真实。请求再审本案。 黄家驰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虽认定(2003)安文证民字第308号公证书的效力,却按照“谁居住、谁翻盖归谁继承”的原则判决不当。西屋、南屋、北屋是由黄右东翻盖的,生效判决以黄右东工资较少为由推测由黄家驭翻盖,并判令归其所有没有依据。即使公证遗嘱均无效,也应依法定继承办理。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一)本案虽是公证遗嘱继承案件,但由于遗嘱人生前作出多份公证遗嘱,且内容不完全一致,一、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考虑到黄家驭长期在此居住,对西屋、南屋、北屋等房产进行了重建、投资,故判决这些房产归黄家驭继承并无不当。对黄家驰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二)对于(2003)安文证民字第308号公证书,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安阳市文峰区公证处先后作出过不同的处理,存在着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交叉处理,生效判决虽然认可了其效力,但考虑到该公证书的多次处理情况和双方实际居住情况等,对本案诉争遗产作出的判决更有利于亲情的维护。本案所涉“遗产”仅是房产证的变更,并非不存在,故黄家驭认为“遗产”不存在的理由不能成立。黄宝云、黄家佳既是黄家驭和黄家驰的同胞姊妹,又是合法继承人,但并未继承诉争的遗产,作为知情的公民她们同时又具有作证的义务,故一、二审判决采信两人的证言并无不当。 综上,黄家驰、黄家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家驭、黄家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李现美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