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乔双喜与被告济源市王屋镇麻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601号 原告乔双喜,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601号
原告乔双喜,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济源市王屋镇麻庄村民委员会。
原告乔双喜与被告济源市王屋镇麻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麻庄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双喜诉称:2006年其应聘招标被告的搬迁造田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于2007年底将工程款付清,但被告至今仍欠其工程款19000元未付,因原村委主任及会计相继病故,其向现任村委主任王某某讨要欠款,但被拒绝。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9000元。
诉讼中,被告的村委主任王某某去世,现无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因被告法定代表人无法依法确定,即无明确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乔双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向东
审 判 员  刘小坤
人民陪审员  翟文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亚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