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601号 原告乔双喜,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济源市王屋镇麻庄村民委员会。 原告乔双喜与被告济源市王屋镇麻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麻庄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双喜诉称:2006年其应聘招标被告的搬迁造田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于2007年底将工程款付清,但被告至今仍欠其工程款19000元未付,因原村委主任及会计相继病故,其向现任村委主任王某某讨要欠款,但被拒绝。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9000元。 诉讼中,被告的村委主任王某某去世,现无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因被告法定代表人无法依法确定,即无明确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乔双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向东 审 判 员 刘小坤 人民陪审员 翟文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亚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