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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国军与被告济源市第二中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济民一初字第1715号 原告尹国军,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云东、尹涛,系该维修部法律顾问。 被告济源市第二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功庆,该校校长。 原告尹国军与被告济源市第二中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济民一初字第1715号
原告尹国军,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云东、尹涛,系该维修部法律顾问。
被告济源市第二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功庆,该校校长。
原告尹国军与被告济源市第二中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处长期维修车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应支付其维修费63598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该款。
本院认为:被告济源市第二中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撤销,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现已无明确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尹国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向东
审 判 员  刘小坤
人民陪审员  翟文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亚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