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济民一初字第1715号 原告尹国军,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云东、尹涛,系该维修部法律顾问。 被告济源市第二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功庆,该校校长。 原告尹国军与被告济源市第二中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处长期维修车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应支付其维修费63598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该款。 本院认为:被告济源市第二中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撤销,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现已无明确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尹国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向东 审 判 员 刘小坤 人民陪审员 翟文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亚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