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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席活平、丁老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084号 原告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国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和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小勇,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席活平,男,成年,汉族。 被告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084号
原告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国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和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小勇,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席活平,男,成年,汉族。
被告丁老五,男,成年,回族。
原告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席活平、丁老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6日,其的豫U16958重型半挂牵引车豫U6893挂车行驶到济源市邵原镇红绿灯时,被告丁老五指使其妻子等人强行阻拦讨要工资,济源市邵原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未果,该车被被告阻拦停放三天,因该车系营运车辆,为减少经济损失,其付给被告丁老五1000元后,才将车开走。现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车辆停放产生的损失6500元。
经查,原告诉称的被告丁老五,与其身份证名字不符。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诉称的被告丁老五,与其身份证名字不符,被告身份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亚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