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62号 原告王燕,女,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鼎新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燕与被告济源市鼎新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学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市鼎新煤矿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燕诉称:2010年12月6日,被告经结算欠到原告利息59976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债权(务)确认书。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清欠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该款。 被告济源市鼎新煤矿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债权(务)确认书一份,证明:被告欠到原告利息款59976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12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债权(务)确认书,载明:“王燕(先生)女士:至下列签字日止,我司共欠您借款余额126000元(本金),月息:3%,先后支付利息合计0元。现归还本金126000元,尚欠:本金0元,利息59976元,该利息计算至2010年11月30日止。我司已收回此前出具给您的欠条(或收据)一份,并作废。以上如无误,请您签字确认。本确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办人签字:许某某,日期2010年12月6日。”该债权(务)确认书上加盖有被告的公章。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利息59976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债权(务)确认书为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鼎新煤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燕5997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向东 审 判 员 刘小坤 人民陪审员 翟文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亚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