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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贵生与被告济源市王屋镇风门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523号 原告赵贵生,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全根,济源市王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王屋镇风门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赵贵生与被告济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523号
原告赵贵生,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全根,济源市王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王屋镇风门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赵贵生与被告济源市王屋镇风门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门腰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刘小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全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风门腰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贵生诉称:被告将硬化水泥路工程发包给其施工,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截止到2012年11月10日,被告仍欠其工程款188562元,并欠水泥185吨,其多次讨要,被告均未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及水泥。
被告风门腰村委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2年11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上有当时村支部书记侯某某、村委主任赵某某、村委会计刘某某的签字,并加盖有被告的公章,证明原告给被告硬化水泥路,2012年11月10日完工后验收合格,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188562元。2、2012年11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上有当时村支部书记侯某某、村委主任赵某某、村委会计刘某某的签字,并加盖有被告的公章,证明原告给被告硬化水泥路期间,原告帮被告垫付水泥185吨,按2012年水泥市场价格每吨240元,计444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将硬化水泥路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188562元,水泥185吨,并于2012年11月10日给原告出具了两份欠条,分别载明:“今欠到赵贵生硬化水泥路工程款共计:叁拾贰万贰仟伍佰陆拾贰元整(322562.00元),工程结束已付壹拾壹万捌仟壹佰元整(11810.00元),2011.2月又付捌仟肆佰元整(8400.00元),2011.3.15日又付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2012.2.15日又付伍仟元整(5000.00元),现下欠壹拾捌万捌仟伍佰陆拾贰元整(188562.00元)。路已验收合格,正常使用。支部书记:侯某某,村委主任:赵某某,村委会计:刘某某。风门腰村民委员会2012.11.10日”;“今欠到赵贵生硬化水泥路工程垫付水泥壹佰捌拾伍吨整。支部书记:侯某某,村委主任:赵某某,村委会计:刘某某。风门腰村民委员会2012.11.10日”。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未支付。另原告称其向法院起诉后,被告以车折抵工程款18000元,下欠工程款170562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施工,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及水泥未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称起诉后,被告以车抵18000元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70562元,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70562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水泥185吨,若不能归还,要求被告按2012年水泥市场价格每吨240元折价支付原告44400元,虽未提供证据证明,但原告主张水泥每吨240元,符合2012年当地水泥价格的市场行情,本院予以认定,故被告应归还原告水泥185吨,若不能归还折价支付原告44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源市王屋镇风门腰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贵生工程款170562元;
二、被告济源市王屋镇风门腰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贵生水泥185吨,若不能归还,折价给付原告赵贵生44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1元,减半收取2490.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亚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