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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化富与被告济源市玉泉办事处中马头居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417-1号 原告张化富,男,193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小根,系张化富儿子。 被告济源市玉泉办事处中马头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邵宪青,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该村法律顾问。 原告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417-1号
原告张化富,男,193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小根,系张化富儿子。
被告济源市玉泉办事处中马头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邵宪青,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该村法律顾问。
原告张化富与被告济源市玉泉办事处中马头居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在村里改造道路,与原告协商将原告老房子拆除,并给原告指定宅基地。但房屋拆除后,被告未履行承诺。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撤除房屋造成的损失65000元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济源市玉泉办事处中马头居委会名称应为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中马头居民委员会,本案被告实际并不存在,应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化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晶晶
审 判 员  晋巧霞
人民陪审员  陶传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乔 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