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84号 原告杨楠楠,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立晓,济源市梨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永波,男,成年,汉族。 原告杨楠楠与被告程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依法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程永波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14年9月2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楠楠的委托代理人陈立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永波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楠楠诉称:2012年9月20日,被告以买车跑运输为由,向其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3月20日,并以豫UN5055号牌小型轿车作抵押,承诺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无条件将该车过户给其。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也不履行车辆过户义务。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100000元。 被告程永波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杨楠楠提供的证据有:2012年9月2日被告出具的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其借款100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并以豫UN5055号牌车辆质押。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程永波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9月20日,被告程永波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杨楠现金100000元(壹拾万元整)与豫UN5055做抵押,到期不还有此车做抵押,到期不还无条件过户与杨楠楠程永波身份证号:410881198111080811杨楠楠:4108811988092277902013年3月20号到期程永波2012.9.20”,其中“杨楠楠:410881198809227790”系原告书写。该100000元借款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出具借条当天将豫UN5055号牌车开到原告家,该车现在原告处。 本院认为:被告程永波向原告杨楠楠借款1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永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楠楠1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程永波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晋巧霞 代理审判员 司 维 人民陪审员 陶传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