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郭锦与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979号 原告郭锦,女,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素香,系原告母亲。 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979号
原告郭锦,女,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素香,系原告母亲。
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郭锦与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佳公司)、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4年11月3日,依法由审判员晋巧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锦的委托代理人杨素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盈佳公司、金海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锦诉称:2014年5月-7月期间被告盈佳公司因生产缺乏资金向其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20‰。,每月20日付息,到期还本金,借款时金海源公司在还款承诺书承诺承担还款责任,属于法律规定的连带保证性质。借款到期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2014年8月至9月期间的利息2000元。
被告盈佳公司、金海源公司均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款协议、借据、承诺书各1份,证明被告盈佳公司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百分之二,每月20日付息,三个月到期付本,被告金海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盈佳公司、金海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盈佳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盈佳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从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每月20日为结息日。同日,被告盈佳公司给原告出具借据,载明:河南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赟(借款人)今借到郭锦(出资人)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用于经营,月利率2%,借款期限叁个月,自2014年6月14日至2014年9月13日止。同日,二被告出具承诺书,载明“尊敬的郭锦(出资人):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赟向您承诺,与您签订的《借款协议》(YJ-20140397),借款期限叁个月,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利息2%。如不能按协议约定收到本息,本公司郑重承诺,用我公司及名下公司资产支付您的本金及利息。承诺人:杨赟2014年6月14日”,该承诺书上二被告均加盖了公章。被告盈佳公司将利息支付至2014年7月底,但本金未归还。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6%。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盈佳公司、金海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被告盈佳公司借原告50000元,有盈佳公司出具的借据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为证,现原告要求盈佳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盈佳公司未按约支付本息,根据二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二被告应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金海源公司与被告盈佳公司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也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2014年8、9月期间的利息为50000元×18.67‰×2个月=1867元。综上,二被告应归还原告本金50000元、利息18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锦借款50000元及利息1867元。
二、驳回原告郭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晋巧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乔 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