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187号 原告陈小强,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艳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小捞,男,成年,汉族。 原告陈小强与被告田小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14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晋巧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强的委托代理人郑艳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小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小强诉称: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其受被告雇用担任司机运输货物。2013年2月,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其借款15000元,承诺按每月450元支付利息,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总以资金紧张为由推托,至今未还款。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按每月450元计算,从2013年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被告田小捞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2月27日被告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被告向其借款15000元并约定了利息。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田小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月2月27日,被告田小捞向原告陈小强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条今借到陈小强现金壹万伍仟元整利息每月肆佰伍拾元田小捞2013年2月27号”。该款被告至今未还。另,2012年7月6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内(含六个月)贷款年利率为5.6%,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利率为6.0%。2014年11月22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内(含六个月)贷款年利率为5.6%,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利率为5.6%。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未约定履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随时可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按双方约定的月息450元支付2013年2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但该约定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小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小强1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3年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田小捞负担,暂由原告陈小强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晋巧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乔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