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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保平诉被告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861号 原告马保平,又名马宝平,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文刚,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861号
原告马保平,又名马宝平,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文刚,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马保平诉被告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保平称:2012年2月20日,被告承建河南省隆发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市曼哈顿广场二期工程的土建、包工包料工作。2013年4月24日,其与被告签订协议,承包曼哈顿广场二期C、D、E座商住楼塑钢窗制作、安装等工作。其如约完成工程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其工程款1854115.9元,扣除质量保证金55623.48元及被告已支付的951000元,仍欠847492元工程款未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工程款847492元。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被告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现原告以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保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晋巧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乔 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