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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先云与被告王益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92号 原告张先云,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小芬,系原告姐姐。 委托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益民,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先云与被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92号
原告张先云,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小芬,系原告姐姐。
委托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益民,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先云与被告王益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和开庭传票。2014年4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先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小芬、常兴武、被告王益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先云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济源市双桥花园6号楼西单元402室房屋一套。2013年,双方经济源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益民辩称:1、该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其与原告结婚后与父母生活在一起,没有分家。2、双方存在共同债务389050元,根据婚姻法规定,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原告继续清偿。3、原告处有家庭共同财产两辆车,一辆车型为奇瑞越野车,牌号为晋EKB911。一辆车型为北京现代,牌号为豫U82532。4、目前孩子在上学期间,随其生活,每年支出各项费用约18000元,其无力支付该费用,应由其与被告共同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2月结婚,2012年3月1日,张先云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4月1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本院作出(2012)济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原告张先云与被告王益民自愿离婚。二、关于张先云与被告王益民的其他主张,双方均同意本案暂不作处理,双方可另案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济源市双桥花园6号楼西单元402室房屋一套,带车库一处。该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截至2014年2月21日,尚欠本金余额35593.69元未付。现该房屋由被告居住。另原告处现存一辆牌号为晋EKB911奇瑞越野车。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原告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首先确定双方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双方购买位于济源市双桥花园6号楼西单元402室房屋一套,被告主张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原告处现存一辆牌号为晋EKB911奇瑞越野车,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提出另一辆牌号为豫U82532北京现代轿车在原告处,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审理中,原告主张该房屋的现市场价格为45万元,被告不予认可,经本院释明,其仍未就房屋价格作出明确答复,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关于在原告处的牌号为晋EKB911奇瑞越野车,原告认为价值3万元,被告认为价值9.5万元,双方分歧也较大。关于对上述共同财产的分割,考虑到房屋在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结合该房屋实际由被告居住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该房屋及车库归被告所有,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尚未偿还的部分由被告偿还,被告另补偿原告15万元。在原告处的晋EKB911奇瑞越野车,实际由原告使用,归原告所有为宜,由原告补偿被告4万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济源市双桥花园6号楼西单元402室房屋一套及车库一处归被告所有,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尚未偿还的部分由被告偿还,被告另补偿原告15万元;
二、晋EKB911奇瑞越野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4万元;
三、以上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相互折抵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11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芳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