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089号 原告杜计田,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效深,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为民,系济源市金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常波波,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杜计田诉被告田效深、常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计田诉称:2012年3月份至2014年4月份期间,二被告在其店内多次取走货物轴承、油封和密封胶,至今尚欠其货款39000元,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39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杜计田系济源市金兴五交化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计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