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850号 原告济源市联洋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南水屯。 法定代表人赵玉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栓,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庆生,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济源市联洋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2年3月25日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一份,后其向被告供应商品砼共计6002630元,被告支付4520931元,余款1481699元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81699元,并从2013年1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被告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现原告以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市联洋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35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