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654号 原告王济文,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冰,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冬换,女,成年,汉族。 原告王济文与被告成冬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14年2月18日,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闫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冬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系王应强的父亲,2012年3月份,被告成冬换在济源思礼邮政储蓄所贷款2万元,约定1年归还。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成冬换及丈夫王应强因夫妻感情不和,多次起诉离婚,2013年8月经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邮政储蓄所多次催要本息,其不愿连累担保人,只好先行垫付本息,经其催要王应强已归还了应承担的本息,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其11500元。 被告未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成冬换与王应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银行贷款2万元。2012年至2013年,王济文向被告成冬换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04990110211261335转账共6笔,共计11305元;以被告成冬换名义向该卡转账共1笔,共计250元;存入被告成冬换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04990110211261335的款项共4笔,共计10700元。以上共计22255元。另查明本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应强与成冬换离婚。 本院认为:追偿权是指连带责任人或保证人履行了连带责任或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既不是连带责任人也不是保证人,其自愿偿还被告债务的行为,也未经过被告的同意,不产生法律上追偿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驳回原告王济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