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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金如与被告苗维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860号 原告王金如,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苗维勤,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国齐,系被告兄弟。 原告王金如与被告苗维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860号
原告王金如,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苗维勤,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国齐,系被告兄弟。
原告王金如与被告苗维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其往西许白灰窑给被告家拉煤,后经结算,被告欠其煤款、运费、买窑款三项共计89051元。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9051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2004)济民一初字第1636号、(2012)济民一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作出处理,原告就相同事项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金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6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