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291号 原告王鹏,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兵,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苗喜燕,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伟、王菲菲,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鹏诉被告吕兵、苗喜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鹏诉称:2012年至2014年其向二被告经营的湘水人家饭店供油,后二被告支付部分油款,剩余128775元油款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128775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鹏向本院提供的济源市鹏飞食用油批零部的业主为王雪兰,王鹏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6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