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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正秋与被告范晓贺、王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475号 原告范正秋,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黎武,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晓贺,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卫强,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肖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475号
原告范正秋,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黎武,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晓贺,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卫强,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肖文、陈培艳,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范正秋与被告范晓贺、王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4年6月30日,依法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武、被告王卫强的委托代理人王肖文、陈培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晓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份,其开始给范晓贺供应轮胎,前期交易货到付款,后双方熟悉后,范晓贺存在拖欠货款现象,经多次催要,范晓贺未付,后范晓贺让其工作人员王卫强出具欠条一张,共计欠款366800元,经催要范晓贺支付25000元,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341800元。
被告范晓贺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告未向其供应过轮胎,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之前在其处取款系受王卫强的委托,由于王卫强的工程车在其工地运输土石方,并且经营轮胎,其每月都和王卫强结算,王卫强至今未提供税务发票,其财务无法入账。
被告王卫强辩称,原告从未向范晓贺供应过轮胎,仅向其供应过轮胎,开始时间为2012年4月份,前后共计2000余条轮胎,期间其通过直接付款或让范晓贺代付款的方式支付原告货款,其多次督促原告开具发票,原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其只好扣留原告货款,待原告开具发票后其支付货款。自2012年4月始,其已支付原告120余万元,加上未付的34万元,共计价值154万元货物未开发票,税率为17%,累计应付税款261800元。原告供应的轮胎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至今未提供合格证等说明书。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王卫强于2014年1月17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欠款为366800元。
2、范晓贺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两份,范晓贺让王卫强出具总条时,王卫强将该两欠条原件收回,故仅有复印件。
被告王卫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系复印件,不予质证。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范晓贺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王卫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系复印件,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王卫强购买原告轮胎,累计欠款366800元未付,2014年1月17日,王卫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范正秋轮胎款366800元。后原告自认被告范晓贺支付2.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王卫强购买原告货物,应支付相应价款。被告王卫强欠原告366800元,有被告王卫强出具的欠据证实,原告自认范晓贺已付25000元,王卫强在答辩中陈述系其让范晓贺代付款与范晓贺在答辩状中的陈述一致,现原告要求被告王卫强支付3418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范晓贺承担付款责任,提供的证据不足,应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被告王卫强辩称,原告应向其出具发票,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涉及。另王卫强辩称,原告提供的轮胎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卫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范正秋341800元;
二、驳回原告范正秋要求被告范晓贺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7元,减半收取3213.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芳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海舟